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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保护进行时丨知识产权保护为冬奥会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1-11-16 来源:www.ceal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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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不到100天,2022年北京冬奥会(下称冬奥会)就开幕了。届时,北京将成为全球首个“双奥”之城。在全员紧锣密鼓筹办冬奥会之际,对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同样刻不容缓。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并联合印发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下称《专项行动方案》)。《专项行动方案》旨在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快速反应、及时处置,严厉打击涉奥林匹克标志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为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那么,《专项行动方案》具体是如何进行工作部署的?相关部门又是如何联动进行涉奥知识产权保护的?


  五方面重点任务


  据了解,此次专项行动主要保护四个类别的相关标志,比如国际奥委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等等。此次专项行动将围绕上述标志开展以下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夯实保护基础,推进立体化保护。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经公告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依法实施全方位保护。依据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和版权等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等。


  二是完善工作体系,全面细致排查。建立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和工作台账,全面了解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基本情况。畅通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加强市场违法信息排查。建立案件信息移交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置案件线索等。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保护意识。广泛开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知识的宣传,持续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相关知识产权普法,提升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等。


  四是聚焦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整治。商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电商平台总部所在地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重点区域。食品饮料、文体用品、服装鞋帽、冰雪装备器材等重点领域,特别是酒类、纪念品、玩具等重点商品是检查整治的重点商品类别。


  五是正确适用法律,加大打击力度。从严处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相关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的、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等。


  分阶段部署工作


  据了解,本次专项行动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经公告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依法实施全方位保护,依据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和版权等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主题口号、火炬传递、奖牌等标志的保护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专项行动将包括动员部署、集中整治、赛会保障和赛后总结四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是动员部署阶段。时间安排为2021年10月底前,各地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情况,明确计划安排,形成工作台账,建立工作机制,围绕工作重点,开展全面排查。


  第二阶段是集中整治阶段。时间安排为赛前2个月。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冬奥会、冬残奥会国内测试活动、国际测试赛、国际训练周等全要素测试活动为契机,查漏补缺,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响应机制。在开展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重拳出击,对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查出声势、办出成效,确保整治到位,为赛时运行保障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第三阶段是赛会保障阶段。时间安排为冬奥会、冬残奥会举办的2个月。要严格赛时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充分调配行政执法力量,全面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要加强督导检查,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零容忍”,形成持续震慑的高压态势。


  第四阶段是赛后总结阶段。时间安排为赛事结束后的3个月。赛事结束后,各地对具有典型意义的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要及时梳理总结提炼,形成指导性案例。对成效明显的做法,要及时复制推广,用以指导接下来我国即将举办的重要国际体育赛事特殊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包括第19届亚运会(杭州亚运会)、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成都大运会)、第3届亚洲青年运动会(汕头亚青会)等。


  三方面具体要求


  那么,专项行动将如何进行部门联动和具体开展保护工作的?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上述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具体来说,《专项行动方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职责。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人、责任部门、任务分工和时间安排。要将保护工作成效纳入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相关考核,赏罚分明。


  二是快速协同反应,确保信息畅通。赛区所在地的北京市、河北省知识产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区域和部门协作。赛区以外的各地知识产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工作的协同。各地还要加强与电商平台的联动和信息推送机制。


  三是严格整顿治理,高效精准处置。各级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跟进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违法线索、及时调查处理,第一时间处置,处置到位。同时,专项行动中要注重发挥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探索开展舆情监测和侵权线索搜集报送等工作,支撑执法行动。(本报记者 姜旭)


  业界声音:与时俱进,严格加强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此前我国已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着来自境内外权利人、合法使用人和社会各界的更高期待和要求。由于近年来互联网经济发展、冬奥会时间与农历春节叠加、比赛场地跨省分散布局等特点,在应对侵权行为、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方面,我们面临着新的压力和挑战。这些都要求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指导思想、工作模式、运行调度机制和绩效考评原则等方面与时俱进。笔者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前不久联合印发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下称《专项行动方案》)未雨绸缪,必将为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成功举办奠定基础。


  方案特点鲜明


  笔者认为,《专项行动方案》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首先,《专项行动方案》结构缜密、重点突出,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指出的“法治保障、严格保护、聚焦重点、统筹协调”的要求,为本届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划构建了便捷高效、严格公正、公开透明的行政保护体系和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


  其次,《专项行动方案》呼应了境内外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合法使用人的合理预期。奥运会赛事的知识产权类别多、权利人及授权关系复杂、保护要求高。所谓“保护要求高”则重点体现于对提高执法效率和强化重点时段、重点点位重点盯防的诉求。在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方面,《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建立案件信息移交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置案件线索,涉及执法办案、侵权判定的疑难复杂问题层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指导;在重点盯防方面,《专项行动方案》提出了“500米原则”,即加强对北京赛区、延庆赛区和张家口赛区场馆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的重点巡查。


  最后,《专项行动方案》符合相关法律修改后的形势需要。《专项行动方案》提出,要严厉打击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有关元素发布广告,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的、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未经授权将奥运冠军等较高知名度奥运健儿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恶意抢注进而损害其姓名权及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利用与奥林匹克运动或者残奥会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商业活动引人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同时,针对互联网领域涉奥侵权高发的状况,《专项行动方案》特别要求各地要主动协调当地公安、版权、网信等各职能部门,做好监管保护各环节的工作协调和衔接。加强与网络运营商、视频媒体平台等衔接,确保排查不留死角。要加强与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联动和信息推送机制,提升互联网领域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关注重点问题


  在《专项行动方案》贯彻落实过程中,笔者也建议进一步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违法违规擅用奥运标志开展社会活动和实施广告行为,例如以开幕倒计时、加油助威、庆功、奖牌榜、参加火炬接力、冬令营、培训教育等名义使用“奥运”“冬奥”等奥林匹克标志,甚至借机制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衍生品的情况。这些活动有的规模较大,有的有境外组织背景,有的重点针对老年人及边远地区和未成年人敛财等,负面影响较大。


  二是准确把握对“隐性营销”概念的执法尺度。结合国际奥委会立场和我国国情,“隐性营销”指虽未使用法律明确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但使用了其他足能令人误解为与奥运会和(或)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有意制造行为人(尤其广告主)与奥运会及其组织者存在关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前边所讲的搭便车、蹭热度。如奥运会期间播出的非奥运会市场开发赞助计划参与企业(下称“非奥运合作企业”)广告中,用“为盛会加油”代替为“为冬奥加油”,或将“冬奥会主办城市+年份”即“北京2022”这一奥林匹克标志中的年份突出使用的情形——如“某企业为2022喝彩”。对此,一方面,鉴于在行政执法环节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证据要求较高,故可适度从严掌握;另一方面,对执法机关能与权利人、合法使用人达成共识,足以认定构成侵权行为的前述“关联元素”使用,也要敢于“亮剑”,及时查处。


  三是充分关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在使用管理上存在某些差异的特点。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奥运会相关规则,奥林匹克标志的商业性使用许可,必须由权利人直接做出,且只能是基于该条例规定的企业等相关主体与权利人间的赞助、支持关系。也就是说,一些非奥运合作企业基于相关采购、捐赠等原因,客观上与奥林匹克标志建立关联的情况,只能内部使用,不能在市销产品包装、广告中出现“冬奥会食品供应基地”“某冬奥比赛场馆防水涂料”等表述。对此,相关证书、表彰文件等都不能作为合法的奥林匹克标志使用许可证明。尤其在前述证书、文件的制发单位并非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包括未使用权利人认可的印章、文件体例)时,可按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处理。当然,在处理力度和尺度的把握上可适当区别对待。


  四是全面、准确确定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场馆的概念。根据国际奥委会有关规定,奥运会场馆既包括竞赛场馆,也包括非竞赛场馆。前者较好理解,后者包括组委会总部、奥林匹克大家庭总部饭店、主新闻中心、电视转播中心、冬奥村(含分中心、分村)。显然这些非竞赛场馆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比某些竞赛场馆获得更高的舆论关注度。因此,在《专项行动方案》的落地实施特别是“500米原则”的适用上,要兼顾竞赛场馆和非竞赛场馆。(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 李雁军)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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